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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阴县人民法院公告
作者:研究室  发布时间:2016-09-05 09:18:28 打印 字号: | |

 

按照上级法院的相关部署,我院开展的执行大会战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。现院党组决定,从2016年9月9日至10月10日开展“一个月执行攻坚行动。期间,我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,打击规避执行、暴力抗法等拒执行为,通过严厉惩治一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,切实执结一批涉民生案件、金融债权案件以及长久未执结案件,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,保障山阴经济健康发展。

   凡具有下列情形的,均属拒不履行法院判决、裁定行为:

1、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 
   2、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 
   3、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 
   4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 

   5、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
   6、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   7、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   8、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   9、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   10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   11、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;
     我院将对具有上述情形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,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,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罪、妨害公务罪、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同时,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法院公告栏公告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。望社会各界群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,大力配合我院的执行工作,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我院对已构成犯罪,主动投案自首的,将依法从宽处理。

特此公告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山阴县人民法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

责任编辑:网络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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